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59077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3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0元由被告乙○○○○○○、戊○○○○○○
、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