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0號原告 張嘉芳 被告 謝孝信 原名 謝東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觀之同法第488條規定即明。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孝信所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由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01年8月27日以10
1年度桃簡字第1160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嗣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1年度簡上字第486號審理中,被告並於101年11月9日撤回上訴,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狀等件在卷可查。原告雖然於同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本院日期為101年11月9日上午10時56分許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上收狀戳在卷可按,然本件被告謝孝信傷害案件,因被告業於101年11月9日本院審理庭開庭時(開庭時間為上午9時50分許)當庭撤回上訴,該傷害案件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其刑事訴訟關係隨之消滅,是原告既在被告撤回上訴後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許婉芳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