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701號債權人立邦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淑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正國邱家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 陳朝合 」或「邱家寶」?並具體敘明
請求原因事實及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邱正國即邱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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