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10號
原告 許宏祺
被告 葉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