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28號聲請人 卓錫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尤凱立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狀之事實理由。
(二)屆清償期未清償之釋明。
(三)提出相對人尤凱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