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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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6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4號),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淑慧書記官鄭智文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83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0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8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8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38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與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5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96年10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
㈡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
年11月24日晚上某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11月25日8時4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與復興路口處,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並於同日11時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鄭智文法官鍾淑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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