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崔宏傑 被告 傅子建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傅子建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另本件判決係屬程序判決,尚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施孟弦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戰書記官方毓涵【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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