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志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明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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