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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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8號
110年度訴字第709號上訴人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上訴人明正營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訴訟代理人 屈覺維
洪幼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捨棄上訴權者,即喪失其上訴權,除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得提起附帶上訴外,不得再行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33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上訴人雖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08號、70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已於111年5月16日具狀表明捨棄上訴權,有其民事捨棄上訴狀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於捨棄上訴權後所提出之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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