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2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明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明傳於民國93年0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4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7,491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