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債務人侯臣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叁拾玖元,及其中壹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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