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告東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光豪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東邦工程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仟捌佰零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肆佰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柒佰零柒元。業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麗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