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上訴人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及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