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91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其昌 即達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達鋐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債務人為宋其昌或達鋐工程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