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抗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官保 、莊翠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在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為不合法。
二、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更㈠第1號),該法院以聲請人未依限繳納裁判費,其訴不合法,以101年3月30日101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裁定駁回。
㈡、聲請人對上開裁定抗告,本院101年6月26日101年度國抗字第12號裁定以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非合法,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即非無據,駁回其抗告(下稱確定裁定)。
三、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狀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再審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僅泛言因無力繳交裁判費,懇請恢復其建物原狀云云(見本院卷第1-3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