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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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958號債權人 李富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姿 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簽發本票30萬元借款部分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為何(該本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07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確定在案,且聲請人為「 李偉裕 」。請示釋明台端為票據權利人)。
㈡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