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6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何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向相對人依兩造骨灰(骸)存放設施永久使用權(下稱系爭契約)之匯款相關資料。
二、請釋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180,000之計算式。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契約訂立日之請求依據。
四、請釋明遲延利息週年利率7%之請求依據。(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