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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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4樓
      甲○○
       王京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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