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北勞簡
字第114號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叁仟柒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