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博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博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博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74號、107年度簡字第1092號及108年度易字第22
7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7月確定,於民國
108年1月1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年8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8月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623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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