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原交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弘股被告許亞倫指定辯護人陳嘉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亞倫被訴涉犯公共危險罪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