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27號聲請人 羅仕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元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三張本票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
二、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27號聲請人 羅仕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元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三張本票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
二、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