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表:
一、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美商花旗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之內容為何?及無法負擔還款條件之原因為何?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五年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四、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包括已列之勞健保費、交通費、醫療費)之相關證明資料。
五、聲請人陳報水電收據用戶並非聲請人,有無其他人居住於聲請人現居所?
六、請補提從事香品買賣、幫傭之營業額及所得之明細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七、陳報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債權之借款日期、發生原因(如刷卡消費內容明細、借款使用原因)及資金流向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九、提出兩年內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