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福因竊盜等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福因犯竊盜等6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保障受刑人原得聲請易刑處分之權益,賦與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修法前後規定內容,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刑事判決所載折算標準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若所犯係數罪併罰,其所犯之數罪中之一罪為不得易科罰金,與其他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陳順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附卷可稽,附表編號2、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5、-6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人之聲請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陳順福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件附卷可稽,故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即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又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表:
受刑人陳順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3日│101年7月3日│101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1偵字第17717、│101偵字第17717、│101偵字第14069、│││17099號│17099號│15411、161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391號│101年度易字第3391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102年8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391號│101年度易字第3391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102年9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2085號│102年度執字第2085號│102年度執字第13672號│││(編號1-2定為有期徒│(編號1-2定為有期徒│(在監執行中)│││刑11月,在監執行中)│刑11月,在監執行中)││└────────┴──────────┴──────────┴──────────┘┌────────┬──────────┬──────────┬──────────┐│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8日│101年6月8日│101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1偵字第14069、│101偵字第14069、│101偵字第14069、│││15411、16188號│15411、16188號│15411、161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83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83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83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83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日│102年9月2日│102年9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3673號│102年度執字第13673號│102年度執字第13673號│││(編號4-6定為有期徒│(編號4-6定為有期徒│(編號4-6定為有期徒│││刑1年4月,在監執行中│刑1年4月,在監執行中│刑1年4月,在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