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蔚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咼立中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阿爾砝公司)之公司地址雖登記在新北市淡水區,惟聲請人主張阿爾砝公司之送達地址為桃園市○○區○○路155之1號(下稱系爭地址),且提出之釋明文件,亦有於系爭地址由阿爾砝公司收受之簽章。顯見,系爭地址為阿爾砝公司之實際營業地址,惟系爭地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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