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433號債權人 蔡光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蔣治民 即好年代燒烤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
二、債務人好年代燒烤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