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函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他字第288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餅乾壹盒(淨重貳佰柒拾參點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經查扣案餅乾1盒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73.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8年
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2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於108年2月4日查扣自美國郵寄來臺郵包內夾藏之餅乾,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調查後,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參處,嗣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2883號簽結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9年3月17日航基緝字第10953506840號函、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呈各1份存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餅乾1盒,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出大麻成分(淨重273.3公克),此有該局108年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2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大麻,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與上開大麻餅乾一同扣案之郵件外包裝1個、美國郵政署報官發運單1紙,業經檢察官處分銷毀,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紙在卷可考,亦非聲請範圍,本院爰不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