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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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雅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雅玲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復於103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卷內所附上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陳雅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8日│102年11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9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35號│103年度易字第45號││實├───┼─────────────┼─────────────┤│審│判決日│102年11月27日│103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35號│103年度易字第45號││決├───┼─────────────┼─────────────┤││確定日│102年12月28日│103年7月7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2號│103年度執字第1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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