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0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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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0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美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美玲犯強暴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美玲之犯罪動機、緣由,其對於告訴人 吳秋男 主持社區管理委員會議之權責有所質疑,不循正當管道以求解決爭議,竟於會議中任意以朝告訴人臉部吐口水之強暴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以宣洩其個人不滿情緒,不論其原先訴求是否有相當理由,均已形成極度負面之示範,亦足彰顯其漠視他人法益之心態,兼衡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仍避重就輕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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