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051號聲請人 林繼鐙 代理人 林君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岳義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3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岳義同 為聲請人曾祖父 林開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岳義已於民國96年5月6日死亡,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1、2、3、4順位繼承人,致聲請人對 林開之 遺產無法行使權利,今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岳義於96年5月6日死亡後,查無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係榮民,即具有退除役官兵之身分,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為管理岳義遺產之必要,已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家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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