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立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立中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7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酌被告於上揭酒駕案件執行完畢後,竟再犯本案同罪質之犯行,堪認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而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於夜間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實值非難;暨衡量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因行車左右不穩、車速極快,為員警攔查後,發現其酒味濃厚而查獲,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並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13號被告黃立中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2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立中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1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4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1月12日23時許起至翌(13)日2時許止,在臺中市公園路與自由路口之卡拉OK內,飲用高粱酒2杯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隨即騎乘牌照號碼G6Y-897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13日2時15分許,途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與民生路交岔路口時,因左右不穩、車速極快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測得黃立中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立中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且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職務報告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檢察官陳建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