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0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字鋅賴元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
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9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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