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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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瓊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宋富美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