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0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憲鑑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本院99年8月24日審理時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首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然僅承認部份犯行,然本件有被告甲○○警、偵訊之自白、證人 葉國清 、湯逢讚、 黃遠信 、 梁英椿 、 牟桂芬 之證詞,及共犯被告 梁英祥 之自白,並有被告甲○○、梁英祥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警方附在被告甲○○戶籍址查獲安非他命、夾鏈袋、作案之手機,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其在與上開證人及共犯交互詰問前,仍有串供之虞,被告所犯均為重罪,且犯行多達共32件,其之面對之刑責顯有逃亡之虞,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9年2月26日裁定自該日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本院並裁定上開被告甲○○自99年
5月26日、99年7月26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
二、再查,被告甲○○雖已經共同被告 劉天財 、梁英祥之辯護人詰問完畢,且其亦無聲請詰問其他證人,是其之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當已不存在,是本院自當依職權解除對其之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然其之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均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以被告甲○○已經其他共同被告之辯護人詰問完畢而為本件聲請,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