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李彥鋒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被告 劉鑫寶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取財刑事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07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劉鑫寶刑事訴訟案件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37頁反面),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王俊彥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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