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 林家慶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家中復有高齡老母待其照料,惠請准予停止羈押,被告願隨傳隨到等語。
二、茲查本案業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審結,聲請人業因另毒品案件於同年月31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借執行在案,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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