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3號聲請人 林宏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妤誠 室內裝潢設計即 曹哲誠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