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 鄭繼樑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十日內補繳及補正,並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及補正提出書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秀林和平郵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查本件「訴訟聲明」及「訴訟標的」,均未經原告訴狀記載及表明,原告就其訴之聲明記載有闕漏,應補正之。
三、末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考慮原告現仍在監執行, 爰寬 列其補正期限,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欠缺,逾期不補,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