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共同被告丁○○
戊○○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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