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О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乙○○右列聲請人等就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乙○○二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十月,嗣因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二份附卷可參,聲請人既係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四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並非該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前揭法條意旨,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本院無從准許,自應以予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