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8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駱棨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
,約定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民國96年8月2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契據影本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契據影本。證三: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