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原告 胡之清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蘇宏杰 律師 楊永芳 律師原告 胡之玉
胡之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調整租金屬不定期限之租賃,應以推定其存續期間增加租金之總數,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4年度臺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不定期限租賃,因屬定期收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起訴調整部分之金額計算10年期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46,1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單位:新臺幣/平方公尺┌─┬──────┬──────────────────────────────┐│編│期間│計算式:申報地價×土地面積×年息×期間││號│├──┬────┬────┬───┬────┬───┬────┤│││地號│13-22│13-23│13-25│13-59│15-3│15-8│├─┼──────┼──┼────┼────┼───┼────┼───┼────┤│一│自101.9.11起│申報│2073元│2000元│2000元│3582元│5040元│5040元│││至101.12.31│地價│││││││││├──┼────┼────┼───┼────┼───┼────┤││(計3月又20│面積│12474㎡│23857㎡│163㎡│1705㎡│312㎡│650㎡│││日,即11/36││││││││││年)├──┼────┼────┼───┼────┼───┼────┤│││年息│10%-5%│10%-5%│10%-5%│10%-5%│10%-5%│10%-5%│││││││││││││├──┼────┼────┼───┼────┼───┼────┤│││年租│0000000│0000000│16300│305366│78624│163800││││金│元│元│元│元│元│元│││├──┼────┼────┼───┼────┼───┼────┤│││小結│395062│728964│4981│93306│24024│50050│││││元│元│元│元│元│元│├─┼──────┼──┼────┼────┼───┼────┼───┼────┤│二│自102.1.1起│申報│2776元│2720元│2720元│3927.2元│5040元│5040元│││至111.9.10│地價│││││││││├──┼────┼────┼───┼────┼───┼────┤││(計9年8月│面積│12474㎡│23857㎡│163㎡│1705㎡│312㎡│650㎡│││又10日,即9││││││││││又25/36年)├──┼────┼────┼───┼────┼───┼────┤│││年息│10%-5%│10%-5%│10%-5%│10%-5%│10%-5%│10%-5%│││││││││││││├──┼────┼────┼───┼────┼───┼────┤│││年租│0000000│0000000│22168│334794│78624│163800││││金│元│元│元│元│元│元│││├──┼────┼────┼───┼────┼───┼────┤│││小結│00000000│00000000│214906│0000000│762216│0000000│││││元│元│元│元│元│元│├─┼──────┼──┴────┴────┴───┴────┴───┴────┤│總│10年│編號第一項之小結合計:0000000元││計││編號第二項之小結合計:00000000元││││總計:00000000元(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