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8年度苗秩易字第3號聲請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被處罰人甲○○
之1號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以97年10月29日栗警偵字第0970027031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以民國97年12月30日栗警偵字第0970032471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29日以栗警偵字第0970027031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5,000元,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餘罰鍰5,000元遲誤未繳納,超過4,500元,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