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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