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交上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承恩 男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