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簡字第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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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東簡字第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96年12月10日下午3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甲車),由西向東沿臺東縣臺東市○
○路○段○○○巷駛出,欲左轉進入同市○○路由南向北行駛時
,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時,少線道車應暫停讓
多線道車先行,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
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天氣為晴、日間有
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於此仍貿然行駛,適有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重型機車(乙車)由北向南沿知本路行經該處,亦未注意車
前狀況,甲車因而不慎擦撞乙車,致甲○○人車倒地,受有
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害。原告同意臺灣省花東區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花東區970177鑑定意見書所示:原告有百
分之30之過失,被告有百分之70之過失。原告本來請求之金
額為15萬元(含醫療費用4萬元、精神慰撫金),但因過失
相抵後,只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其他以外的支出,均不
請求等語,並提出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醫療單據等證據資
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
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參、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答辯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惟依前揭證據資料所示
,已足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肆、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