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彰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0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2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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