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慶豐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48,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