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35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一節,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委任狀等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憲男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