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秉杰(原名陳利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99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秉杰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陳秉杰(原名陳利信)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陳利信」後應記載:「前因酒駕經註銷駕駛執照而屬未領有合法駕駛執照之人」。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依當時」後應更正及補充記載:「天
氣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
㈢犯罪事實欄一最末應記載:「嗣陳秉杰於肇事後,在犯罪未
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當場表明係肇事者,自首接受裁判。」㈣證據部分應予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公路
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駕駛人資料、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紙」。
二、查被告前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於行為時並未有駕駛執照,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駕駛人資料在卷可憑,詎其仍無照駕駛汽車上路,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傷,是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按此為刑法分則之加重規定,已就過失傷害罪之基本犯罪類型變更為加重型犯罪類,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係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一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經吊銷駕駛執照,竟仍駕駛汽車上路,因其過失而生車禍致告訴人受有上述之傷害,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未依約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並審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雙方過失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31990號被告陳利信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利信於民國106年6月10日23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上開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土城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對面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前後左右有無車輛或行人,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間隔,以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適有 徐絹 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上開機車)行駛於上開小客車左前方,然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之情形,非不能注意,陳利信竟疏未注意上開應注意情事,駕駛上開小客車向左變換進入內側車道時,擦撞上開機車右側,致 徐絹宜 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顱骨骨折、頭部撕裂傷、右側鎖骨骨折、多處顏面及肢體擦傷、門牙斷裂、右側中耳炎等傷害。
二、案經徐絹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利信於警詢時之供述│關於被告在上開犯罪事│││(偵查中經傳未到)│實欄所載時、地駕駛上││││開小客車,與上開機車││││發生擦撞,伊於事故發││││生前有看到上開機車等││││事實│├──┼────────────┼──────────┤│2│告訴人徐絹宜於警詢、偵查│佐證全部犯罪事實│││中之指訴與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調查│同上│││報告表(一)、(二)、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於106年8││││月11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本署擷取之圖片共11張││││、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檢察官吳育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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